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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4-21作者:管理员来源:安徽省物价局阅读次数: 字体:[] [] []

合肥、亳州、阜阳、淮南、滁州、六安、芜湖、宣城市物价局,蒙城、全椒、界首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改进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函》要求,现将劳动力工作具体改进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一、41日前完成监测点清理工作

1、集中清理本地僵尸监测点和僵尸岗位,联系省价格监测局删减或更换。僵尸监测点、僵尸岗位指连续3个月未上报数据,或上报时填0并备注“无此岗位”的监测点、监测岗位。

2、查找本地现有监测点中是否包括含有大量企业的人才市场。若存在,请重新在该人才市场中选择一个规模较大、相对稳定的企业,以此为代表上报各期价格和数量数据,并上报省监测局备案。

二、从320日起,调整部分上报要求

1、每个岗位只需上报三项指标,分别为:员工平均收入、本月实际在岗人数、本月新增人数。本月离职人数不用填写,由系统计算自动显示(计算方法:本月离职人数=上月实际在岗人数+本月新增人数-本月实际在岗人数)。

注意:当本月离职人数为负时,数据将无法提交。

2、新增家庭小时工平均收入上报限制:当该岗位平均收入填报值大于100时,数据将无法提交。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监测点暂时停工时,当期数据全部填0,并在员工平均收入一栏备注情况。如当期数据不全为0,将无法提交。

4、当省监测局审核后,监测点将无法继续上报。原则上不允许补报,如有特殊情况,请在当月25日前联系省监测局。

三、规范停工又复工和新增监测点上报要求

1、停工又复工后,三项指标按实际情况填写,本期新增人数应等于本期实际在岗人数。

2、当新增监测点时,三项指标按实际情况填写,本期新增人数应等于本期实际在岗人数。

四、积极做好内部培训和外部宣传工作

1、各地价格监测机构确保每个监测点清楚工作意义、报送流程。建立沟通反馈机制,上下形成合力。

2、加强对外宣传,提高此项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安徽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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