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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6-12-12作者:管理员来源:安徽省物价局阅读次数: 字体:[] [] []

各市物价局、有关县物价局:

现将重新修订的《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24日

 

 

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健全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机制,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增强服务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能力,根据《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工作坚持管理严格、考核科学、监督有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主要内容:

(一)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数量和采用情况;

(三)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

(四)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落实情况;

(五)价格监测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实施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省辖市为100.5分,县(市、区)为100分。

第六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主要内容分值:

(一)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70分;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各10分;

(三)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5分(县级不列入考核);

(四)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落实情况(市级5分,县级10分);

(五)应急价格监测任务完成情况0.5分(省辖市年度考核附加分)。

第七条  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考核

单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考核满分100分,减去数据错报、迟报和缺报后的分值计算。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扣0.1分,迟报一次扣0.2分,缺报一次扣0.3分。

数据错报是指上报的监测数据与计量单位和规格等级不符,小数点错误,漏报数据,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以及易动商品连续三期数据不变又未在备注栏内说明。数据迟报是指在价格监测报告期内未完成上报任务,经催报上报的。数据缺报是指在价格监测报告期内未完成上报任务,催报后仍未上报的。

数据考核得分=(Σ单项报告制度得分/执行报告制度项数)*70%。

第八条  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考核

(一)省辖市市场价格动态信息每篇0.5分;月度、季度和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各1分;调研报告每篇1.5分。

(二)县(市、区)市场价格动态信息每篇1.5分。

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省物价网后台报送。价格形势分析上报时间不能迟于次月10日(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价格监测信息采用情况考核

(一)省辖市、县(市、区)报送的价格监测信息被安徽价格监测网采用的,每篇分别得1.5分、2分。

(二)省辖市、县(市、区)报送的价格监测信息被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网站采用的每篇得2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的每篇得3分。

(三)省辖市、县(市、区)报送的价格监测信息被当地领导批示的,每篇得3分,被国家和省领导批示的,每篇得4分(以复印件为依据)。

同一篇信息同时被多个平台采用,按得分最高的计分。信息采用计分本季度考核中未能计算的,纳入下季度计算。

第十条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考核

省辖市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报告,每报一篇得1.5分,报送3篇得5分,未报不得分。价格巡视报告一律报至专用邮箱(邮箱地址:jgjcxx@163.com),未报至专用邮箱的,按未报处理。

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落实情况考核

省辖市、县(市、区)按照市场巡视要求定期对监测定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见附件)省辖市得5分,县(市、区)得10分,未报不得分。《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一律报至专用邮箱(邮箱地址:wj_yj@sina.com),未报至专用邮箱的,按未报处理。

第十二条  应急监测任务落实情况考核

全年能够认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且各项任务都能圆满完成,得0.5分。如果不能完成任务或任务完成不好,每项扣0.1分,扣完附加分为止。

应急监测任务落实情况考核为年度考核附加分,仅对省辖市。考核内容为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段、部分重要商品以及突发情况开展的应急价格监测。

第十三条  考核总分计算

季度考核得分=价格监测数据上报得分+价格监测信息报送得分+价格监测信息采用得分+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得分+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得分。

年度考核得分=(上年第四季度考核得分+本年度前三季度考核总分)/4+应急监测任务年度考核附加分。

第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应设立兼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联络员名单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备案。

第十五条  省物价局将对季度及年度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情况分别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结果,推荐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同时也作为年度下拨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由于数据迟报、错报或信息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问责外,同时取消单位或个人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

 

 

 

 

附件

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检查指导人次(现场或电话)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现场指导主要人员姓名

 

已检查指导监测点代表名称、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被当地党委、政府采用的监测报告篇数

 

得到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监测报告篇数

 

得到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监测报告标题

 

检查指导中监测点反映的问题及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填报说明:

1.“检查指导人次、监测点数”指监测报告单位现场和电话检查指导人次和数量,按实际检查指导情况填报。

2.“已检查指导监测点代表名称”从已检查指导过的监测点中选2个代表单位填报。

3.党委、政府采用及批示件要复件附后。

4.本表为季报,各项内容填列后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报告表,内容较多项,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