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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 食盐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价监测〔2016〕176号

日期:2016-12-12作者:管理员来源:安徽省物价局阅读次数: 字体:[] [] []

亳州市、宣城市物价局,蒙城县、埇桥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2498号)要求,为了密切关注价格放开前后食盐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和报告市场异动情况,决定开展食盐价格应急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商品与指标。此次监测的重点是普通袋装精制含碘食盐。开展监测的市县应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当地主销的2个食盐品牌(规格等级),确定的代表规格品应是当地市场普通食盐主销产品。代表规格品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在食盐市场价格放开前后要保持一致。监测指标为采价定点单位普通包装食盐折500克实际零售价格。

二、监测点的设置。开展监测市县要按能够代表和反映本地食盐价格一般水平和变化动向的要求,设立监测点。亳州、宣城市监测点不得少于5个,其中农贸市场不少于3个,超市不少于2个;蒙城县、埇桥区监测点不少于4个,县城和偏远乡镇各设立不少于2家食盐零售点(可以是超市、农贸市场或便利店、小卖部等零售点)。

相关市县要按要求抓紧布点,并于12月7日前将监测点名录报送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备案(报送表式见附件1)。监测点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确因情况变化需变更的,应重新报送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备案。

三、采报价方法。采集、填报食盐市场的实际零售价格。要坚持实地采价、现场核价,保证采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发现采集的食盐价格环比变动幅度超过5%的,必须了解价格变动原因并及时上报。

开展监测市、县(区)分别汇总当地监测点数据,计算并上报市区农贸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市区超市平均零售价格以及县平均零售价格(报送表式见附件2)。

价格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通过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报送。

四、采报价时间。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31日为日报,每个工作日采集监测数据;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周报,每周二采集监测数据。

五、动态反映。相关市县要加大食盐市场巡视力度,安排专人定期到市场了解食盐货源、需求、价格变化情况,注重研判预警,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特别是要抓好偏远乡镇市场情况研判和报告工作。在报送监测数据时,要一并报送市场动态反映报告。如发现市场出现脱销断档、排队抢购、价格大起大落等异常情况,要随时报告,重大情况要专题报告。

六、执行时间。自2016年12月15日开始执行。暂定于2017年4月1日停止,如需延长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相关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迅速安排。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监测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障食盐监测工作顺利开展。价格监测机构要强化责任,克服困难,迅速设立监测点,严格执行采报价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附件:1.食盐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登记表

      2.食盐零售价格监测报表

 

 

省 物 价 局

2016年12月6日

 

附件1

食盐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登记表

地区:

序号

城市、县名称

采报价单位

采报价联系人

具体监测

品牌、规格

名称

地址

类别(农贸市场、超市、县乡零售点)

姓名

手机号

 

 

 

 

 

 

 

 

 

 

 

 

 

 

 

 

...

 

 

 

 

 

 

 

填报说明:

1、采报价定点单位性质填写超市、农贸市场、县乡零售点。

2、本表由市、县(区)价格监测机构填报,各地于2016年12月7日前将本表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确认。

3、采报价单位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送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确认。

 

 

 

 

 

 

 

附件2

食盐零售价格监测报表

 

填报单位:                  日期:  月  日 

品种

规格等级

计量单位

当日价格

备注

(填写缺货、价格变动原因等)

市区农贸

市场平均

零售价格

市区超市

平均零售

价格

县平均

零售

价格

食盐

袋装精制

含碘盐

/500

 

 

 

 

注:1、平均价格为监测的市、县(区)价格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2、计量单位为监测点单位普通包装食盐折500克实际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