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价格监测分析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价格监测分析专家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价格监测分析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分析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聘任专家的作用,提高价格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价格监测工作需要,聘请在经济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为价格监测分析专家。
第三条 专家选聘遵循以下程序:
(一)以省物价局名义向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咨询公司发函,商请推荐有关专家人选。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自愿申请。
(二)推荐人选填写《安徽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析专家推荐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物价局;
(三)省物价局对专家资格进行审定;
(四)颁发聘书。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对宏观经济形势、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等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二)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四)熟悉整个行业的基本情况,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五)能够按时完成相应咨询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视情续聘。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组织开展咨询活动:
(一)重大价格改革政策出台前后;
(二)对一定时期市场价格监测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判断,提交分析报告或提出调控决策建议前;
(三)当某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变动,需要掌握具体情况,科学研究对策时;
(四)出现各类突发事件进而导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研究应对措施时;
(五)开展相关专题研究;
(六)其它需要开展咨询活动的情形。
第七条 专家咨询事项:
(一)价格变化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二)重大价格政策对上下游行业、居民生活的影响研究;
(三)突发事件在价格领域的影响分析;
(四)运用定量研究方法对重要商品价格或价格指数进行预测;
(五)其它需要咨询的事项。
第八条 专家咨询形式:
(一)参加形势分析会或专题研讨会;
(二)参与有关课题研究或专项调查;
(三)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
第九条 省物价局应提前将咨询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专家。
第十条 专家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咨询活动,根据形势分析会或专题研讨会议程、课题研究或专项调查提纲等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分析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专家参加咨询活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审慎的原则,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咨询活动涉及的所有监测数据和咨询活动成果,非经省物价局同意,专家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三条 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具体负责价格监测分析专家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费用在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