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新)
发改办价监测【2011】2481号
各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i、物价局:
自2003年《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发改办价监[2003]722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实施以来,各地价格监测机构认真执行制度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地监测上报了大量价格数据及市场动态情况,为支持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我们对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报告制度,自
二、各地价格监测机构于
三、在修订后的《报告制度》试行期间,各地要同时按照新旧制度分别上报数据。对执行新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人: 杨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院3号楼
邮政编码:100837
联系电话: 010-68033345转851
传真: 010-68037815
CGmail:b11fd
附: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
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做好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工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
重点监测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土地出让价格和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房屋租赁市场成交价格。监测范围为城市主城区和近郊区,监测具体品种规格详见《房地产价格监测品种目录》(附件一)。
(一)土地出让价格
监测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附件二)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二)房屋成交价格
监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进入市场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和进入房屋市场交易的二手房市场成交价格。按照《房屋价格监测月报表》(附件三)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三)房屋租赁价格
监测房屋租赁市场成交价格。按照《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月报表》(附件四)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四)房地产价格分析预测
各地在做好监测价格数据采集、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季度、年度分析预测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二、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定点单位及报送办法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土地、房屋交易机构及房屋中介机构。
各监测城市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各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监测信息同时抄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监测项目的确定与更换
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选取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有产权登记职能的土地、房屋交易中心(市场)为土地、新建商品房价格监测点;选取3家以上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房屋中介服务公司作为二手房、房屋租赁价格监测点。选取的监测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审核确认,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的,要重新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
四、监测期间及报告日期
土地出让价格监测期间为日历季度,报告周期为季报,每季度采集当季市场成交价,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与当期房屋价格监测数据一同上报;房屋价格监测和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期间为日历月度,报告周期为月报,每月采集当月市场成交价,于下月10日前上报。
五、考核与评比
各地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对价格监测点的指导,做好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情况全面、准确及时效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附件一: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二:土地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
三:房屋价格监测月报表
四: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月报表
附件一:
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项目名称 |
规格标准 |
1、土地出让 |
|
住宅用地 |
地块不分地段、大小、等级 |
工业用地 |
|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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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两用地 |
|
2、新建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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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 |
|
经济适用房 |
不分地段、结构、朝向、装修标准等 |
限价商品房 |
|
一类地段普通商品住宅 |
城区中心地段,不分房屋结构、朝向、 装修标准 |
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宅 |
城区一般地段,不分房屋结构、朝向、 装修标准 |
三类地段普通商品住宅 |
城近郊区地段,不分房屋结构、朝向、 装修标准 |
高档商品住宅 |
不分地段、房屋结构、朝向、装修标准 |
(2)非住宅 |
|
写字楼 |
不分地段、房屋结构、朝向、装修标准 |
商业用房 |
|
3、二手房 |
|
(1)住宅 |
不分房屋结构、朝向、装修标准 |
一类地段二手商品住宅 |
|
二类地段二手商品住宅 |
|
三类地段二手商品住宅 |
|
(2)非住宅 |
|
4、房屋租赁价格 |
|
(1)住宅 |
|
廉租房 |
不分地段、房屋结构、朝向、装修标准 |
公共租赁房 |
|
一类地段住宅市场租赁价格 |
城区中心地段,不分房屋结构、朝向、 装修标准 |
二类地段住宅市场租赁价格 |
城区一般地段,不分房屋结构、朝向、 装修标准 |
三类地段住宅市场租赁价格 |
城近郊区地段,不分房屋结构、朝向、 装修标准 |
(2)非住宅 |
|
写字楼 |
不分地段、房屋结构、朝向、装修标准 |
商业用房 |
注:
1、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并进入房屋市场交易的第一次产权登记房屋。
2、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民用住宅。
3、限价商品房是指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按照“竞地价、竞房价”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
4、普通商品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房屋,一般容积率在1.0以上。
5、高档商品住宅是指在投资计划或工程规划中确定为公寓、别墅性的住宅,无明确规定的,按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在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掌握。
6、廉租房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住房屋。
7、公共租赁房是指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房屋。
8、城区中心地段是指城市中心地区或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划定土地级别为一、二类土地的地区;城区一般地段是指城市中心区和城市郊区之间的地段,或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划定土地级别为三、四类土地的地区;城近郊区地段是指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区边缘地区和近郊区,或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划定土地级别为五类以上土地的地区。
9、二手房是指进入房屋市场进行交易的第二次及以上产权登记的房屋。
附件二:
土地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代码:
采价日期: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
项目代码 |
最低成交价 |
最高成交价 |
平均成交价 |
监测点全称 |
备注 |
填报说明:
1、本表采集土地出让的招标拍卖价格。
2、本表填报的具体项目名称、规格标准见附件一《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3、“最低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季度)内监测点成交的最低招标拍卖挂牌价格。
4、“最高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季度)内监测点成交的最高招标拍卖挂牌价格。
5、“平均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季度)内监测点的招标拍卖挂牌平均成交价格,若与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相同,则同时填报。
6、本表为季报,采集当季价格数据,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与当期房屋价格监测数据一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7、单位价格保留整数位。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三:
房屋价格监测月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代码:
采价日期: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
项目代码 |
最低成交价 |
最高成交价 |
中位成交价 |
监测点全称 |
备注 |
填报说明:
1、 本表采集新建商品房市场成交价,成交价是指已签署交易合同并在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实际价格。
2、 填报的具体项目名称见附件一《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3、 “最低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房屋交易实际成交的最低价格。
4、 “最高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房屋交易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
5、 “中位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所有房屋交易成交价格的中位数价格。
6、 如遇 “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和“中位成交价”采自不同监测点,则对应分行填报。
7、 报告制度中未规定统一规格标准的监测品种,请各地自行确定标准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8、 本表为月报,每月采集当月市场成交价,于下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9、单位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价格保留整数位。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四:
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月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代码:
采价日期: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
项目代码 |
最低成交价 |
最高成交价 |
平均成交价 |
监测点全称 |
备注 |
填报说明:
1、 本表采集房屋租赁成交价,成交价是指已签署租住合同的实际租金价格。
2、 填报的具体项目名称见附件一《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3、 “最低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房屋租赁实际成交的最低价格。
4、 “最高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房屋租赁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
5、 “平均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所有房屋租赁成交价格的平均价格。
6、 如遇 “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和“平均成交价”采自不同监测点,则对应分行填报。
7、报告制度中未规定统一规格标准的监测品种,请各地自行确定标准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8、 本表为月报,每月采集当月市场成交价,于下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9、单位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价格保留整数位。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